株洲申请双体系需要什么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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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管理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,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,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,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。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,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。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。
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:
a) 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;
b)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;
c)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;
1)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;
2)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(如顾客)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;
3) 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;
4)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进行认证/注册。
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。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、它的活动、产品和服务的性质、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。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。

3.9
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 objective
组织(3.16)依据其环境方针(3.11)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。
3.10
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
组织(3.16)对其环境因素(3.6)进行管理所的可测量结果。
注:在环境管理体系条件下,可对照组织(3.16)的环境方针(3.11)、环境目标(3.9)、环境指标(3.12)及其他环境绩效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。

2、引用标准
无引用标准。保留本章是为了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前一版(GB/T24001-1996)保持一致。
3、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:
3.1
审核员auditor
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。
[GB/T19000-2008,3.9.9]
3.2
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
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(3.8)进行强化的过程,目的是根据组织(3.16)的环境方针(3.11),实现对环境绩效(3.10)的改进。
注: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。

标准目录
前言
引言
1、范围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3、术语和定义
4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
4.1总要求
4.2环境方针
4.3策划
4.3.1环境因素
4.3.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
4.3.3目标、指标和方案
4.4实施与运行
4.4.1资源、作用、职责和权限
4.4.2能力、培训和意识
4.4.3信息交流
4.4.4文件
4.4.5文件控制
4.4.6运行控制
4.4.7应急准备和响应
4.5检查
4.5.1监测和测量
4.5.2合规性评价
4.5.3不符合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
4.5.4记录控制
4.5.5内部审核
4.6管理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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